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
//yuqing.dbw.cn/ | 2015-04-20 08:13:50
作者: 来源:新华报业网 编辑:左远红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