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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刑罪犯又犯罪解回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研究 

//yuqing.dbw.cn/    |    2016-12-08 09:49:03

作者:    来源:东北网    编辑:左远红

 

  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办过的一起需跨省解回再审服刑罪犯的案件,接触了该程序的具体操作,对这种以往极少使用的程序办理有了体会。相信随着侦查手段的提高和看守所的深挖工作深入,需解回再审的案件将会增加。现将实践中的心得整理出来,供大家讨论。

  解回再审又叫解回再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服刑的罪犯确需押解到办案单位所在地进行侦查、审判的一种方式。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这个词,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规定也不适合本文观点。本文讨论的是关于服刑罪犯又犯新罪需解回再审案件的办理,在实际办案中又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解回再审涉及到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由于检、法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现在办理该类案件还都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公安部相关答复和细则,从《立法法》角度看这不够权威,协调几个横向部门之间的关系,靠部门的规章制度无法协调,也不严肃。公安机关到监狱去解回罪犯再审一般都是遵循服刑监狱的要求办理手续。各省监狱管理局要求的手续也不尽相同,给实际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4、305条规定了对又犯新罪的罪犯的处理,但是该程序规定的级别较低,对外横向不具有约束力,而且也只是针对那些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此工作中还得按照监狱管理局的要求办。

  解回再审要明确几个关键问题

  1.解回再审的启动

  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启动。解回再审的启动必须是服刑罪犯涉嫌犯罪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即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且已有证据证实罪犯本人涉嫌犯罪需要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检察院已经抗诉或者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所以,法律规定的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都应当成为法定的事由。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

  但是为了案件调查、审理的便捷,包括同案犯的审理,都不得启动解回再审。

  2.解回再审罪犯的法律诉讼地位

  需要解回的是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可能因为保外就医等条件暂时离开羁押服刑场所,离监期间再次进行了犯罪活动,侦查机关需要侦查的,此时涉案的罪犯就同时具有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此案件中享有同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此嫌疑人身份不同于此前具有的已决服刑犯的身份,既是嫌疑人又是罪犯的复合身份,这是因为案件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这时是否对罪犯在本案中应当采取的措施,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如果罪犯服刑即将到期,但是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没有到,比如刑拘时间未到,就要及时使用刑拘手续,已保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罪犯的诉讼地位直接变成犯罪嫌疑人的单一身份。罪犯保外就医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宜折抵刑期,如是从监管场所押解回看守所的,刑拘时间和刑期重合可折抵。但是具体如何计算还需法律予以规定。

  3.解回再审罪犯的强制措施使用

  对于解回再审的罪犯,由于是羁押在服刑场所的,是涉及人身自由的刑法,因此不宜对再侦案件涉及的该罪犯使用除刑拘以外的强制措施。否则易发生冲突,也没有实际意义。

  4.解回再审罪犯的羁押

  侦查员持手续到省监狱管理局办理,到罪犯服刑监狱办理罪犯临时离监手续和回执将罪犯解回。解回再审的罪犯,应当羁押在看守所,尤其是女罪犯,一定要送到统一的看管场所。同时加强对这样双重身份人员的重点看管,尤其和那些涉及与罪犯同类犯罪的嫌疑人分开。为保证羁押安全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得改变羁押的地点。羁押的地点要报到省公安厅或者市局的督察和监管部门备案。在将罪犯解回羁押至看守所时,看守所凭已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副本和省监狱管理局或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具的《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存档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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